權證發行商為主要造市商,會在正常狀況下持續掛出合理的單量及價格,讓投資人買的到也賣得掉。惟當市場出現特殊情形時,權證發行商得在規範的情況下暫停掛單及報價,而券商得不報價的時機如下,亦可至證交所做查詢:
1.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5分鐘內。
2.權證之標的證券暫停交易。
3.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內之權證數量無法滿足每筆報價最低賣出單位時,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4.發行人自行訂定之其他時機,列舉如下:
(1) | 標的證券價格漲停時,認購(售)權證得僅申報買(賣)價,標的證券價格跌停時,認購(售)權證得僅申報賣(買)價;至權證價格漲(跌)停時,得僅申報買(賣)價。 |
(2) | 價內程度超過30%(含)之權證,得僅申報買價。 |
(3) | 權證理論價值低於0.01元(含)的權證。 |
(4) | 流動量提供者在日常運作出現技術性問題時。 |
(5) | 當發行人無法進行避險時。 |
(6) | 個股型權證、電子指數權證或金融指數權證,其標的20天交易日歷史波動率超過權證最佳委買價格隱含波動率達5%時,或臺股指數權證於期交所每分鐘公告之臺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VIX)超過權證最佳委買價格隱含波動率達3%時,均得不報賣價。 |
另因權證是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的有價證券,故投資人也可以自行掛出不同價位的委買單或委賣單,因此也有不少時候,投資人會買到非券商掛單的價格,投資人要自行注意避免買到價格偏離的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