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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於98年1月5日開始規定權證發行券商必須擔任(或委任)權證的流動性提供者。每一檔權證之流動性提供規則皆需載明於其公開說明書上,券商將依其規定進行權證流動性的維護,並進行合理的報價。投資人不必擔心進行權證交易時,有買不到或賣不掉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