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報案證明須詳細填載:股東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向發行公司申請,將被繼承人股票過戶登記為繼承人所有,謂之繼承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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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繼承人應檢附之文件及其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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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承人之印鑑: 留存於公司之股務印鑑,未成年股東請加留存父母雙方印鑑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2.被繼承人股票: 包括死亡前取得之股票及死亡後獲配之全部股票。
3.繼承系統表: 由繼承人參酌民法第1138~1140條『繼承順序及代位繼承』規定填列,並加蓋印鑑(同戶政機關印鑑):且應註明「如有偽報、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時,繼承人願負損害賠償有關法律責任。
4.股票繼承人現在部份戶籍謄本: 包括股東死亡之除藉及股票繼承人之記載,若法定繼承人中有過世者,除應附除戶之戶藉謄本外,其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或繼承開始後死亡有再轉繼承者皆應依繼承手續辦理。
5.印鑑證明書或身份證正本: 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所有法定繼承人均須具備正本一份(須存於股務代理備查)或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證明文件。
6.繼承權拋棄書:(此項為有拋棄繼承行為才需檢附)
(1)依據民法1174條,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2)被繼承人於74年6月4日以前死亡者,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附自知悉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之繼承權拋棄書。
(3)被繼承人於74年6月5日以後死亡時,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再檢附法院裁定拋棄繼承權之通知書。
(4)但有繼承股票以外之其他財產時,不視為拋棄繼承權,而須檢附遺產分配協議書。
7.股份分配同意書: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股份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8.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由稅捐機關核發,正本或影本一份(但須加蓋所有法定繼承人戶政機關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應向稅捐機關申報被繼承人截止死亡日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可至本公司代理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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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財產分配監護人之選定:若有未成年之繼承人,依民法1094條規定,需另選定一尊親屬為財產監護人,並檢附其印章、身份證正本(或印鑑證明書)、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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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之國外繼承人須提具足以證明合法繼承之文件。 |
五、 |
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須提示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
六、 |
如尚有未領之增資股及現金股利,可向本公司股務代理處查詢。 |
七、 |
以上用紙證明文件,連同全部股票及繼承人之印鑑齊全後一併前來(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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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詢電話:(02)2768-6668 |